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5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賴彥融
謝惠嫣賴文哲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上列當事人間因109 年度訴字第854號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玖萬陸仟玖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