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55號原 告 吳瑞文訴訟代理人 吳宜財律師複代理人 謝玉山律師被 告 有格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雄訴訟代理人 蕭仁杰律師
游泗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九年度桃簡字第五五五號確認車輛所有權存在事件民事訴訟裁判確定、和解或撤回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桃簡字第555號確認車輛所有權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