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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8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93號原 告 黃健治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等8 人間請求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9 年2 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24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

3 件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裁判日期:2020-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