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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8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22號原 告 吳秀娟訴訟代理人 王青娥律師

陳雲惠律師被 告 曾怡雯兼訴訟代理人 林文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3條、第186條各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刑事庭109年度易字第1147號案件之犯罪嫌疑認定結果,影響本件民事訴訟裁判,經於民國110年7月8日裁定命在該案件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查明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2717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終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裁判日期:2024-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