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22號原 告 吳秀娟訴訟代理人 陳雲惠律師被 告 曾怡雯兼訴訟代理人 林文濱被 告 丁宇帥兼訴訟代理人 陳楚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刑事庭一○九年度易字第一一四七號案件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以被告共同詐欺原告為由,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因被告林文濱涉嫌犯詐欺罪嫌等行為,現由本院刑事庭109年度易字第1147號審理中,而被告林文濱所涉前開犯罪嫌疑之認定,確與本件民事訴訟相關。從而,本院認於本院刑事庭109年度易字第1147號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