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82號上 訴 人 鄭文泉被 上 訴人 四季紐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徐鈴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8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依首揭法條規定表明上訴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提出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書狀及繕本,並按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請求確認或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核此訴訟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又按上訴人即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其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核定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