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82號上 訴 人 鄭文泉被 上 訴人 四季紐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徐鈴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8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表明上訴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9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 年9 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上訴聲明與繳納裁判費,並有本院109 年10月13日收費答詢表可考,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