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05號原 告 李張玉嬌
李儀隆李瑞珠李瑞娥李義盛李國星李瑞燕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韋霖律師被 告 柯明順
柯麗香柯明隆
柯麗鳳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簡琬真被 告 柯明宗
柯世賢
柯麗娟柯世鴻
柯麗品柯志達
柯俊郎
柯真珠
李素娥
柯文正
柯慧雯
柯文鴻
柯佳雯
柯燕玉
李庚黃李琴李隆文
李梅李記逢李素真
李智修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賈世民律師
李龍生律師被 告 李飄玲
李國瑞李香味
李林月雲(李進來之繼承人)
李勝雄(李進來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0月2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