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調家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高火金相 對 人 高睿承
高瑞宏共 同法定代理人 林友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筆錄事件,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