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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調家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調家訴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余宗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駱如芳間請求撤銷調解筆錄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甄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白淑幻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筆錄
裁判日期:2021-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