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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重家繼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貞

孫吳娜張馥孫思祖上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盧國勳律師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吳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9日所為之補費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36,7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349元」之計載,應更正為「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8,9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783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非訟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計算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建新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0-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