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9號原 告 孫偉博被 告 孫慧嘉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特此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上午10時,在本院板橋院區第二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二、當事人孫偉博、孫慧嘉本人應到庭;兩造應於文到20日內提出言詞辯論意旨狀,繕本逕寄送對造,原告應一併就被告110年10月4日陳報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嘉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蔡華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