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唐玉霞
唐玉蘭
唐玉雪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唐憲蒼、唐憲興、唐鴻銘、陳麗華、唐得智、唐裿希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17日所為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4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二、上廢棄部分,確認87年12月14日被繼承人唐阿和遺產分割協議無效。三、第一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唐得智、唐裿希就新北市○○區○○段000地號、405地號、404地號、414地號土地於前台北縣板橋地政事務所97年11月24日以贈與為原因,移轉權利範圍1/12之登記應予以塗銷,將上開土地應有部分各1/12回復為唐裿希所有。四、第一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陳麗華、唐得智、唐裿希就新北市○○區○○段000地號、405地號、404地號、414地號土地唐憲清持分各1/4於89年7月17日於前台北縣板橋地政事務所所為之繼承登記應予以塗銷,回復為唐憲清所有。五、第一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唐憲蒼、唐憲興、唐鴻銘及唐憲清就新北市○○區○○段000地號、405地號、404地號、414地號土地在87年12月28日於前台北縣板橋地政事務所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應予以塗銷,回復為唐阿和所有。」,上開聲明目的均在請求回復上訴人對遺產之繼承權,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遺產之價額依上訴人之應繼分比例計算之。查本件被繼承人唐阿和上開遺產於起訴時之價額以公告現值計算為新臺幣(下同)28,684,800元,上訴人陳唐玉霞、唐玉蘭、唐玉雪之應繼分合計為8分之3,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756,8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032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苑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怡雅附表:
編號 遺產名稱 財產數量 公告土地現值 價額(新臺幣)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重測前: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3,303.6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8,000元/平方公尺 26,429,520元(計算式:3,303.69×8,000=26,429,520) 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重測前: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 218.2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8,000元/平方公尺 1,746,320元(計算式:218.29×8,000=1,746,320) 3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重測前: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 32.2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8,000元/平方公尺 257,680元(計算式:32.21×8,000=257,680) 4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重測前: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 31.4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8,000元/平方公尺 251,280元(計算式:31.41×8,000=251,280) 總計 28,684,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