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0號原 告 邱皓兮訴訟代理人 陳建偉律師
林筠傑律師被 告 吳懷靖訴訟代理人 壽若佛律師被 告 吳懷義訴訟代理人 賴彥夫律師複 代理人 李致葳律師被 告 吳亞陵
邱皓之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宇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0號原 告 邱皓兮訴訟代理人 陳建偉律師
林筠傑律師被 告 吳懷靖訴訟代理人 壽若佛律師被 告 吳懷義訴訟代理人 賴彥夫律師複 代理人 李致葳律師被 告 吳亞陵
邱皓之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宇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