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家財訴字第2號原 告 A03訴訟代理人 謝世瑩律師被 告 A04訴訟代理人 阮祺祥律師複 代理人 謝昀蒼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粘凱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沛晴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