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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美麗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佳昌大都會第九期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周寶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 泠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物等
裁判日期:2021-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