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1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楊燦煌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張銀河
張哲嘉游榮聰游博熙游榮隆游榮久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銀河等間因109年度重訴字第218號給付仲介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0萬8,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