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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3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45號原 告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毅文被 告 達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經平被 告 鄭仁昇

楊青佩楊張月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證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民事裁定書、送達證書各1 紙附卷為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3 紙在卷可稽,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裁判案由:履行保證契約
裁判日期:2020-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