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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3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50號上 訴 人 張貴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青山綠水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借款利息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4 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8 萬1,84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4,94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利息
裁判日期:2021-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