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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3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50號原 告 張貴富訴訟代理人 蔡宜真律師被 告 青山綠水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哲嘉訴訟代理人 賴俊睿律師

參 加 人 李文貴訴訟代理人 林孝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利息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青山綠水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青山綠水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事實及理由欄第8 頁第11至14行、第24行、第25行關於「青山綠水國際開發股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青山綠水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利息
裁判日期:2021-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