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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362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362號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訴訟代理人 林金山被 告 宏威光學貿易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雅珍被 告 林垂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22 萬9,981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宏威光學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宏威公司)為辦理多項授信業務往來需要,於民國108 年8 月13日邀同被告林雅珍、林垂波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綜合融資契約,向原告聲請綜合融資額度新臺幣(下同)700 萬元,約定被告宏威公司得於該融資限額內,循環動用辦理各項授信業務,各項授信動用期限自108 年8 月14日起至109 年8 月14日止。嗣被告宏威公司依上開綜合融資契約,陸續向原告聲請一般營運周轉金貸款6 筆,利息按原告公告指標利率加百分之2.01,目前為百分之2.85,且被告宏威公司應按月付息,本金到期全部清償,如有遲延還本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就應還款額,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又該綜合融資契約第10條第2 項約定被告宏威公司如有依破產法聲請和解、宣告破產、聲請公司重整、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時,原告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被告洪威公司,得將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宏威公司於109 年5 月1 日向經濟部商業司聲請停業,是依上開綜合融資契約第10條第2 項之約定,被告宏威公司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清償債務,被告宏威公司迄今尚積欠原告本金622 萬9,981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且迭經原告催討,被告亦置之不理。又被告林雅珍、林垂波為被告宏威公司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上開借款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綜合融資契約之約定及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請求: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就其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綜合融資契約、客戶往來帳戶查詢、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放款中心利率查詢等件影本在卷為證(見本院卷第13-18 頁、第21-25 頁),核與所述相符。

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第1 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正。

五、從而,原告依綜合融資契約之約定及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喻誠德附表:

┌─┬──────┬───────────┬───────────────┐│編│積 欠 本 金 │ 利 息 │ 違 約 金 ││號│ (新臺幣) ├───────┬───┼───────────────┤│ │ │ 計 算 期 間 │利 率 │ 計 算 期 間 及 方 式 │├─┼──────┼───────┼───┼────────┬──────┤│1 │142,405元 │自109 年5 月7 │2.85% │自109 年6 月8 日│按前開利率百││ │ │日起至清償日止│ │至同年12月7 日止│分之10計算 ││ │ │ │ ├────────┼──────┤│ │ │ │ │自109 年12月8 日│按前開利率百││ │ │ │ │至清償日止 │分之20計算 │├─┼──────┼───────┼───┼────────┼──────┤│2 │305,045元 │自109 年5 月16│2.85% │自109 年6 月17日│按前開利率百││ │ │日起至清償日止│ │至同年12月16日止│分之10計算 ││ │ │ │ ├────────┼──────┤│ │ │ │ │自109 年12月17日│按前開利率百││ │ │ │ │至清償日止 │分之20計算 │├─┼──────┼───────┼───┼────────┼──────┤│3 │427,214元 │自109 年5 月7 │2.85% │自109 年6 月8 日│按前開利率百││ │ │日起至清償日止│ │至同年12月7 日止│分之10計算 ││ │ │ │ ├────────┼──────┤│ │ │ │ │自109 年12月8 日│按前開利率百││ │ │ │ │至清償日止 │分之20計算 │├─┼──────┼───────┼───┼────────┼──────┤│4 │915,137元 │自109 年5 月16│2.85% │自109 年6 月17日│按前開利率百││ │ │日起至清償日止│ │至同年12月16日止│分之10計算 ││ │ │ │ ├────────┼──────┤│ │ │ │ │自109 年12月17日│按前開利率百││ │ │ │ │至清償日止 │分之20計算 │├─┼──────┼───────┼───┼────────┼──────┤│5 │1,110,045元 │自109 年5 月14│2.85% │自109 年6 月15日│按前開利率百││ │ │日起至清償日止│ │至同年12月14日止│分之10計算 ││ │ │ │ ├────────┼──────┤│ │ │ │ │自109 年12月15日│按前開利率百││ │ │ │ │至清償日止 │分之20計算 │├─┼──────┼───────┼───┼────────┼──────┤│6 │3,330,135元 │自109 年5 月14│2.85% │自109 年6 月15日│按前開利率百││ │ │日起至清償日止│ │至同年12月14日止│分之10計算 ││ │ │ │ ├────────┼──────┤│ │ │ │ │自109 年12月15日│按前開利率百││ │ │ │ │至清償日止 │分之20計算 │├─┴──────┴───────┴───┴────────┴──────┤│積欠金額共計:6,229,981元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20-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