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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浩鋼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虹元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明燕間請求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4,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鄧雅心

法 官 劉容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裁判案由:承攬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5-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