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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4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51號原 告 唐玉芳訴訟代理人 陳守煌律師

吳語蓁律師被 告 李宗祐訴訟代理人 郝燮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四項關於「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350 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得假執行」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350 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裁判日期:2021-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