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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4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51號上 訴 人 唐玉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宗祐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6 萬3,

3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萬1,24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裁判日期:2021-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