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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4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54號原 告 王正平

王正宗王翔志王正發王正民王政良王志文王意榕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曾煜騰律師被 告 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王觀蔭法定代理人 王東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六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1-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