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54號原 告 王正平
王正宗王翔志王正發王正民王政良王志文王意榕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曾煜騰律師被 告 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王觀蔭法定代理人 王東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六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