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82號原 告 徐苑婷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劉力綝律師田欣律師複 代理 人 高雅筠被 告 陳心銘訴訟代理人 黃文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六日下午五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