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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4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82號原 告 徐苑婷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劉力綝律師田欣律師複 代理 人 高雅筠被 告 陳心銘訴訟代理人 黃文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六日下午五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裁判日期:202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