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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4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403號上 訴 人 百聯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臻評被 上訴人 鎵榮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榮被 上訴人 鎵群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雁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萬7,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按被上訴人數提出上訴理由狀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又勻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5-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