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31號原 告 周宥騰訴訟代理人 余欽博律師被 告 翁林宗訴訟代理人 張立民律師
吳存富律師史庭竹律師李宜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31號原 告 周宥騰訴訟代理人 余欽博律師被 告 翁林宗訴訟代理人 張立民律師
吳存富律師史庭竹律師李宜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