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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5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07號原 告 莊國安被 告 吳培改

洪金概林觀保鄭朝崇柯欣惠黃鈺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出建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 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1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 年7 月23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民事裁定書、送達證書各1 紙附卷為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3 紙在卷可稽,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裁判案由:遷出建物
裁判日期:2020-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