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651號原 告 施建嘉訴訟代理人 鄭丹逢律師
宋易達律師被 告 恆悅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莉芳被 告 恆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志聰共 同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律師複 代理人 邱瓊儀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