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63號原 告 曾琬鈴訴訟代理人 程才芳律師被 告 國偉國
國珮珮共 同訴訟代理人 夏元一律師
陳冠甫律師羅子武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贈與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實未臻明瞭,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請被告具狀陳明,倘認本件系爭贈與契約有效成立,則對於原告請求之金額有無意見?另請原告具狀陳明,本件訴之聲明係依民國111年1月2日被繼承人國剛於我國銀行帳戶之結存金額所為之計算,然依贈與契約尚有其他贈與之約定,就其他約定部分,有無其他主張?
四、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