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633號原 告 石熾明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複 代理 人 王瑞奕律師被 告 石興聰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律師被 告 石宗朋
石秀梅兼 上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石朝江被 告 石彥輝
石玉芬石孟芳兼 上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魏秀冬被 告 石新圍
蕭銘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12年度家補字第243號分割遺產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2年6月5日裁定命在該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嗣上開民事事件業經本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66號分割遺產案件審理,先後於113年5月15日、113年6月26日達成和解並作成和解筆錄,兩造均同意被繼承人石樟火、石游阿幼遺產經分割完畢,故該分割遺產案件已終結,此有原告訴訟代理人陳報狀暨和解筆錄2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四第19至29頁)。據此,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以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