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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育賢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東瀚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淑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兩造間之合建契約可得利益核定為新臺幣133,794,1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28,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 泠

裁判日期:2021-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