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1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祭祀公業聖王公法定代理人 郭坤地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郭文良
郭林花子郭錦揚郭木林郭騰清郭上毅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9年度重訴字第718號確認會員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61,5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8,4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