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724號原 告 聯旺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廖春美被 告 皇家季節酒店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方素蝶被 告 駿賢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銘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聯旺國際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5萬2128元。
二、被告皇家季節酒店有限公司、駿賢國際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65萬2128元。
理 由
一、原告聯旺國際有限公司對被告方素蝶提起上訴,尚未繳納裁判費,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3萬57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萬21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原告聯旺國際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上訴。
二、被告皇家季節酒店有限公司、駿賢國際有限公司提起上訴,亦未繳納裁判費,其等訴訟標的金額為4803萬57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萬21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被告皇家季節酒店有限公司、駿賢國際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等之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威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