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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7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33號原 告 鼎真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豐佑被 告 湯富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 年10月26日送達原告,有掛號郵件查單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7頁至第32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5頁至第43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裁判日期:20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