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監宣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監宣字第137號聲 請 人 吳秀英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苑文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怡雅

裁判日期:2021-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