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破字第19號聲 請 人 周偉國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所提資料尚未完備,有如附件所示資料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丞儀附件:
一、聲請人及受扶養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108年度起迄今之綜合個人所得資料、被保險人個人勞保投保資料。
二、聲請人提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一)現金或存款部分,應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相關證明(如主張有現金60萬元應提出存摺影本等件)。
(二)動產部分,應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三)如有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
(四)如有股票或有價證券,應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五)如有不動產,應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六)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七)最近五年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並記載內容如下:
(一)債權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及聯絡方式與保證債務債務人資料。
(二)債權金額、有無利息約定、清償期等。
(三)各債權人之債權性質。
(四)債權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如有,其執行名義為何。
(五)各項債權有無優先權。
(六)檢附各項債權之證明;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有無受債權人執行情形。
四、說明聲請人有無稅捐、罰款未繳納,如有,應陳報具體稅捐項目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五、說明聲請人目前有無工作?如有,薪資收入為何?有無其他收入為何?並應提出其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多少?應詳列項目。受扶養人之扶養義務人為何人及人數?
七、對於聲請人擔任連帶保證人之債務,提出主債務人新翰實業有限公司現時資力因債務超過資產而達不能清償之相關證明(包括但不限於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經會計師簽證、股東表決承認之最新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