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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破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破字第6號聲 請 人 林威佐即瀚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瀚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瀚語公司)因業務不振,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並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即聲請人就任,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茲於清算程序中發現瀚語公司資產為新臺幣(下同)5,549 元,負債為

467 萬9,500 元,資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爰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第89條規定,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固為破產法第57條所明定。惟依同法第148 條規定之旨趣,若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尚難認有宣告破產之實益。是以法院就破產之聲請,應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倘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參照司法院25年院字第1505號解釋意旨,自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裁定駁回其聲請(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7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瀚語公司現存之財產為現金5,107 元、臺北富邦銀行存款442 元,合計5,549 元,又瀚語公司積欠債權人林威佐

465 萬4,500 元、林經展2 萬5,000 元,債務合計467 萬9,

500 元等節,業據聲請人提出瀚語公司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109 年12月17日財產狀況及現金保管情況表、債權明細表為據,是瀚語公司之資產顯已無法清償其債務無訛。然參酌目前宣告破產事件之實務,單就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即至少約需5 萬元,是瀚語公司雖有前揭現金、存款可供組成破產財團,惟金額甚微,明顯尚無法支付破產財團之管理及分配所生之費用、因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所需審判上之費用、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財團費用,債權人自亦無可能因此而受有何分配,如宣告瀚語公司破產,無異徒增破產程序及費用之浪費,更無益於破產債權人,無法達成破產制度使多數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目的,揆諸上揭裁定意旨,難認有宣告破產之實益。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瀚語公司破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破產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日期: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