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292號上 訴 人 林育謙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複 代理人 蔡金峰律師
曹尚仁律師被 上訴人 翁慶富訴訟代理人 王嘉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1年6月7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7月19日宣判,茲因上開言詞辯論期日未合法送達於被上訴人,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李宇銘
法 官 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