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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簡上字第 2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292號上 訴 人 林育謙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複 代理人 蔡金峰律師

曹尚仁律師被 上訴人 翁慶富訴訟代理人 王嘉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1年6月7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7月19日宣判,茲因上開言詞辯論期日未合法送達於被上訴人,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李宇銘

法 官 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2-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