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簡上字第341號上 訴 人 葉清順訴訟代理人 劉宇庭律師被 上訴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訴訟代理人 黃良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20日本院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64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1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參照)。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就本院109年度司聲字第394號裁定(下稱系爭第394號裁定)所載之訴訟費用債權請求權不存在,然為上訴人所否認,則兩造間就上開訴訟費用債權請求權即陷於存否不明確,致被上訴人在法律上之地位有受侵害危險,而此種不安狀態得以確認判決予以除去。是被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應認有確認利益存在,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被上訴人主張:兩造間自民國103年間起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陸續經歷審及再審之訴等訴訟後,繼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8年7月16日以107年度上字第1022號判決(下稱另案)判決上訴人勝訴,並判命另案原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及再審前歷審訴訟費用均應由被上訴人負擔。被上訴人為停止紛爭,委由黃良俊於108年8月2日致電上訴人斯時訴訟代理人湯詠煊律師洽談和解事宜,約定上訴人不向被上訴人請求另案歷來訴訟費用,被上訴人則不再就另案提起上訴,兩造就此成立和解契約(下稱系爭和解契約),故另案即因被上訴人未提起上訴而確定。再黃良俊與湯詠煊律師就另案均有特別代理權,故雙方於108年8月2日通話時達成協議,系爭和解契約即已成立,至黃良俊雖表示需待主管簽核,然此僅屬系爭和解契約之停止條件,嗣黃良俊於108年8月6日就該案簽請報結,並經主管簽准核可結案,系爭和解契約業已生效,自無庸就此再行通知上訴人。詎上訴人竟違反系爭和解契約,逕向本院聲請確定另案歷來訴訟費用額,經本院以系爭第394號裁定認定被上訴人應賠償上訴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下同)7萬2,800元,及自該裁定送達被上訴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繼經本院以109年度事聲字第113號裁定駁回被上訴人之異議而確定。
惟依系爭和解契約,上訴人已同意免除被上訴人上開訴訟費用債務,被上訴人亦依約未再提出上訴,是上訴人上開訴訟費用債權請求權已不存在。爰請求確認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就系爭第394號裁定所載之訴訟費用債權請求權不存在(原審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則以:黃良俊於108年8月2日與湯詠煊律師洽談和解事宜時,雖有向湯詠煊律師提出以上訴人不向被上訴人請求另案歷來訴訟費用,被上訴人則不再就另案提起上訴之和解方案(下稱系爭和解提案),然黃良俊於對話過程前後均表示系爭和解提案為其個人初步意見,仍需待與被上訴人之律師研商,並經內部主管簽核後,再行與湯詠煊律師聯繫和解事宜,則黃良俊提出系爭和解提案時,既稱尚待被上訴人內部確認是否同意以系爭和解提案為和解條件,並表示尚不受系爭和解提案拘束之意,故兩造於108年8月2日尚處於磋商談判階段,未就和解契約內容意思表示合致,並無成立系爭和解契約。又黃良俊於108年8月2日通話後,未再告知湯詠煊律師系爭和解提案業經內部簽准同意,兩造並未就此再行洽談和解事宜,系爭和解契約自無由僅因被上訴人內部簽核程序獲准而成立生效。兩造間既未成立系爭和解契約,上訴人並無免除被上訴人上開訴訟費用債務,是被上訴人請求確認上訴人上開訴訟費用債權請求權不存在,自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查被上訴人主張兩造間前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陸續經歷審及再審之訴等訴訟後,繼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8年7月16日以另案判決上訴人勝訴,並判命另案原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及再審前歷審訴訟費用均應由被上訴人負擔;嗣黃良俊於108年8月2日撥打電話與湯詠煊律師洽談和解事宜後,另案未經被上訴人提起上訴而確定;繼上訴人向本院聲請確定另案歷來訴訟費用額,經本院以系爭第394號裁定認定被上訴人應賠償上訴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7萬2,800元本息,並經本院以109年度事聲字第113號裁定駁回被上訴人之異議而確定等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另案判決、對話錄音譯文、系爭第394號裁定、本院109年度司聲字第394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等件為證(見原審卷第17至18頁、第31至51頁、第53至57頁、第139至145頁),且為上訴人所不爭執,堪信被上訴人此部分主張為真實。
四、至被上訴人主張兩造間於108年8月2日已成立系爭和解契約,並經被上訴人內部簽准而生效,上訴人已免除被上訴人上開訴訟費用債務,據此請求確認上訴人上開訴訟費用債權請求權不存在等節,則為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故本件應審究者為:㈠被上訴人主張兩造間於108年8月2日已成立系爭和解契約,有無理由?㈡被上訴人請求確認上開訴訟費用債權請求權不存在,有無理由?茲分述如下:
㈠被上訴人主張兩造間於108年8月2日已成立系爭和解契約,有
無理由?⒈按和解契約,須當事人對於契約必要之點意思表示一致,該
契約始能成立,此觀民法第153條規定自明(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75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5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就其意思表示,倘依客觀情形判斷,並無受其拘束之意思,即不應解為要約(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60號判決意旨參照)。⒉查證人湯詠煊律師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是上訴人另案之訴
訟代理人,另案判決上訴人勝訴後,伊曾於108年8月2日與被上訴人另案訴訟代理人黃良俊通話洽談和解事宜,當時黃良俊雖有提出被上訴人就另案不要再提出上訴,上訴人亦不要請求另案訴訟費用之提議,然黃良俊有表示此為其個人想法,後續仍需主管簽核同意,故伊當時還無法確定此是否為被上訴人同意提出之和解條件,如黃良俊後續有回覆其主管同意此事,伊確定此為被上訴人同意提出之和解條件,伊才會詢問上訴人是否同意被上訴人之提案,如上訴人同意,伊會開始撰擬和解契約之草稿,然伊於108年8月2日後,即未再接獲黃良俊通知被上訴人是否同意此事,故伊斯時未將黃良俊上開個人和解提案轉知上訴人等語(見本院卷第148至153頁)。參以黃良俊及證人於108年8月2日如附表所示之對話內容中,黃良俊曾向證人對話略為:「(黃良俊:……我先把我的想法告訴你,我必須說,這是我個人的想法。那我確實實際上還是要依我主管的指示來做決定。在立場方面,我必須說,我還是蠻同情葉清雲、葉清順的狀況。)湯詠煊:是。(黃良俊:所以立場方面,在我個人的立場,我不是很,很想提一個最高法院上訴的這些情形啦。)湯詠煊:對。(黃良俊:但是實際上不見得是我可以決定的。那我是想提一個方向,是說這個案件我先確認,所有的訴訟費用,等於有原審、二審,還有再審的費用嘛。)湯詠煊:對。……(黃良俊:我私底下跟您說啦,我現在的想法是說,我可以跟主管講,這個案件基於立場上面,我覺得所有證物、證據是可以證明他們是真實買賣,我的想法是說,我們就不要特別爭執這個事情,那我們跟您談好就是說訴訟費用這部分,對造也不請求,那我們這邊也不要,也放棄上訴,是不是就這樣把案件結案掉?我是可以這樣申請。)湯詠煊:我這邊目前也是這樣計畫。嗯,我這邊目前也是這樣計畫。因為,其實葉先生這件事情,他們也是……。(黃良俊:……我想說您把我們的訊息,當然我今天還是要等那兩位律師的結論才能夠決定,但我可以去往上面簽核啦。那我想說,我會用這樣的情況先跟我們總經理報告,是不是這樣子處理。當然他可能會尊重我們,那我還是會跟兩位律師研究一下,類似這樣的交換條件也好,或是怎麼樣都好,我覺得說這樣子的方案,對他也好,對我們也沒甚麼損失,後續就找葉清雲要這個錢嘛。大概這樣子好不好?)湯詠煊:這樣OK!應該是說,我覺得葉先生這樣,目前葉先生覺得這件事,就是他那邊給他一個公道就算了,就沒事了。那如果說,貴公司如果之後有再上訴的話,那裁判費那邊他可能就會想跟對方要了。(黃良俊:這對我來講,我必須講說,最後的決定,上訴與否我不曉得,我還是尊重他。)湯詠煊:我知道,我知道。(黃良俊:但我是可以往上面簽核說,我簽具我的意見,你懂我的意思嗎?)湯詠煊:對對對。(黃良俊:所以我想說,如果是這樣子情形雙方可以接受,那我就朝這方面努力。)湯:那我們這邊可以接受。我們這邊可以接受。(黃良俊:好,那您幫我跟他講一下,我看怎麼樣,晚一些,因為我等一下下午要出去開庭,晚一些我們再連繫好不好?)湯詠煊:好,這一件你主要都跟我聯繫就好,葉先生他現在對銀行有一些敵意。」等語,有上開對話錄音譯文附卷可憑(見原審卷第53至57頁),則依證人證述上情及上開對話內容,黃良俊雖曾向證人提出系爭和解提案,且未為證人所反對,然審酌黃良俊提出系爭和解提案前後,均一再向證人表達系爭和解提案為其個人意見,尚須經被上訴人內部律師研究及其主管簽核同意,最終結果未定,並向證人表示待後續再行聯繫等情,是黃良俊向證人提出系爭和解提案時,應屬黃良俊因洽商和解事宜,先自行提出建議方案,以確認上訴人就該建議方案有意願續為洽談時,再經內部簽核程序確認被上訴人是否願以該方案作為和解條件,故系爭和解提案於上開對話時尚非屬被上訴人已同意提出之和解條件,被上訴人斯時亦尚無受系爭和解提案內容拘束之意,自難單憑證人經告以系爭和解提案內容時,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即認證人已代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就系爭和解提案內容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系爭和解契約,是被上訴人主張兩造間於108年8月2日已成立系爭和解契約,洵屬無據。
⒊次查系爭和解提案嗣經黃良俊以內部程序簽核後,經被上訴
人同意以此作為和解條件乙情,固據被上訴人提出結案簽核報告影本乙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01頁),堪信為實。
然黃良俊雖曾於上開對話內容中,向證人表示將先行簽核後再行聯繫,然嗣被上訴人同意以系爭和解提案為和解條件後,迄至另案未經被上訴人提起上訴而確定前,黃良俊並未再行與證人聯繫告以此事乙節,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則被上訴人同意上開和解條件後,既未曾再向上訴人或證人告以上情,而經上訴人本人或由證人代理與被上訴人同意以此成立系爭和解契約,自亦難憑黃良俊及證人為上開對話後,系爭和解提案業經被上訴人內部簽核同意乙節,逕認兩造間已就此成立系爭和解契約,並因被上訴人簽核同意而生效。是被上訴人主張兩造於108年8月2日即成立系爭和解契約,並以被上訴人內部簽准核可作為停止條件,系爭和解契約業經被上訴人簽核同意而生效等節,要非有據,洵無可採。
⒋復查黃良俊於上開對話中提出系爭和解提案,並經被上訴人
同意以此作為和解條件後,另案即因被上訴人未提起上訴而確定乙節,固據認定如前。然被上訴人嗣後考量未對另案再行提起上訴之可能原因非僅一端,非必因履行系爭和解契約之故。況兩造自始未成立系爭和解契約乙節,業據認定如前,則被上訴人主張其係為履行上開和解條件始未提起上訴乙節縱令為實,此與系爭和解契約有無成立,仍屬二事,亦難憑此即認兩造間確有系爭和解契約存在,是被上訴人主張此情,亦非可採。
㈡被上訴人請求確認上開訴訟費用債權請求權不存在,有無理
由?⒈按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
爭執發生之契約;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民法第736條、第73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5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兩造間並未成立系爭和解契約,業據認定如前,是被上訴
人主張依系爭和解契約,上訴人已同意免除被上訴人上開訴訟費用債務,上訴人嗣後再向本院聲請確定另案歷來訴訟費用額,已違反系爭和解契約,據此請求確認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就系爭第394號裁定所載之訴訟費用債權請求權不存在,即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請求確認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就系爭第394號裁定所載之訴訟費用債權請求權不存在,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自有未合,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50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王婉如
法 官 李宇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律廷附表:【黃良俊(下稱黃)與湯詠煊律師(下稱湯)於108年8月
2日之對話錄音譯文】對 話 內 容 黃:我跟您報告一下,昨天我有收到法院的判決。 湯:對。 黃:我先大概跟您說明一下,我後來有把這個判決傳送給我們總行秘 書室的法務,讓兩位律師去看。 湯:對。 黃:我原本的意思是請他們說是不是要提上訴這件事情。 湯:對。 黃:但是他們現在還沒有給我回覆,只是大概跟我說,他們會幫我看 一下,今天回覆給我。 湯:是。 黃:那我只是說,我想提一個……,怎麼講,我先把我的想法告訴你 ,我必須說,這是我個人的想法。那我確實實際上還是要依我主 管的指示來做決定。在立場方面,我必須說,我還是蠻同情葉清 雲、葉清順的狀況。 湯:是。 黃:所以立場方面,在我個人的立場,我不是很,很想提一個最高法 院上訴的這些情形啦。 湯:對。 黃:但是實際上不見得是我可以決定的。那我是想提一個方向,是說 這個案件我先確認,所有的訴訟費用,等於有原審、二審,還有 再審的費用嘛。 湯:對 。 黃:這樣子總共費用是多少錢?您有沒有加總過? 湯:這個費用,……。 黃:因為大概一個庭是1,000多塊,大概是4、5,000塊左右吧? 湯:等一下喔,我想一下,這個是……一開始再審是我們提的嘛。 黃:對 。 湯:我坦白講,葉先生就這一塊,應該他不會再跟法院確認那個訴訟 費用額,然後再跟你們要。 黃:我私底下跟您說啦,我現在的想法是說,我可以跟主管講,這個 案件基於立場上面,我覺得所有證物、證據是可以證明他們是真 實買賣,我的想法是說,我們就不要特別爭執這個事情,那我們 跟您談好就是說訴訟費用這部分,對造也不請求,那我們這邊也 不要,也放棄上訴,是不是就這樣把案件結案掉?我是可以這樣 申請。 湯:我這邊目前也是這樣計畫。嗯,我這邊目前也是這樣計畫。因為 ,其實葉先生這件事情,他們也是……。 黃:您等我一下……。不好意思,剛剛外線很多。我想說您把我們的 訊息,當然我今天還是要等那兩位律師的結論才能夠決定,但我 可以去往上面簽核啦。那我想說,我會用這樣的情況先跟我們總 經理報告,是不是這樣子處理。當然他可能會尊重我們,那我還 是會跟兩位律師研究一下,類似這樣的交換條件也好,或是怎麼 樣都好,我覺得說這樣子的方案,對他也好,對我們也沒甚麼損 失,後續就找葉清雲要這個錢嘛。大概這樣子好不好? 湯:這樣OK!應該是說,我覺得葉先生這樣,目前葉先生覺得這件事 ,就是他那邊給他一個公道就算了,就沒事了。那如果說,貴公 司如果之後有再上訴的話,那裁判費那邊他可能就會想跟對方要 了。 黃:這對我來講,我必須講說,最後的決定,上訴與否我不曉得,我 還是尊重他。 湯:我知道,我知道。 黃:但我是可以往上面簽核說,我簽具我的意見,你懂我的意思嗎? 湯:對對對。 黃:所以我想說,如果是這樣子情形雙方可以接受,那我就朝這方面 努力。 湯:那我們這邊可以接受。我們這邊可以接受。 黃:好,那您幫我跟他講一下,我看怎麼樣,晚一些,因為我等一下 下午要出去開庭,晚一些我們再連繫好不好? 湯:好,這一件你主要都跟我聯繫就好,葉先生他現在對銀行有一些 敵意。 黃:沒關係,沒關係。 黃:我們就再聯絡就好,其他銀行,事實上我也不瞞您講,有兩家銀 行打電話來,他們看到判決書,他們是希望我們上訴啦。那我會 覺得,你們要我們上訴,然後費用要我們支付,對我們來講…… 。 湯:對啊對啊,成本的考量啦。 黃:坦白講,我們在所有的裡面是最小的,債權最小的,今天假設我 跟台北富邦一樣是60幾萬,我可能就再考慮。我債權金額又不 大,然後其他銀行他們加起來幾百萬,唉。 湯:你們主要是成本的考量啦。 黃:我來評估,我來簽核看看好了。那您也跟葉先生講一下,好不 好。 湯:好好。 黃: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