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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簡上字第 350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簡上字第350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王信淵被上訴人即上 訴 人 劉姿儀訴訟代理人 黃逸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705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本院於111年5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王信淵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劉姿儀應再給付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王信淵新臺幣179,789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王信淵之其餘上訴,及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劉姿儀之上訴均駁回。

四、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劉姿儀負擔78%,餘由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王信淵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王信淵(下稱王信淵)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劉姿儀(下稱劉姿儀)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王信淵主張:我和劉姿儀之前是夫妻,於民國101年3月3日離婚。因為劉姿儀表示我們只是假離婚而且會還錢給我,所以我才答應借錢給劉姿儀,幫她代償債務並匯款給她妹妹劉美雲、朋友陳厚廷,借款明細如附表所示。劉姿儀雖辯稱是她提供金錢委託我去繳款,但劉姿儀無固定穩定收入,應無資力償還該等債務,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劉姿儀如數償還等語。

二、劉姿儀辯稱:我和王信淵還未離婚時,王信淵不思賺錢養家,讓我以信用卡或各種方式到處借錢因應生活;後來雙方在101年3月3日離婚,已約定離婚後之債務各自承擔,但我忙於工作,所以才會交付金錢拜託王信淵幫忙繳付,孰料王信淵竟以他持有繳款單據為由再向我要錢等語。

三、原審為王信淵一部敗訴、一部勝訴之判決,即命劉姿儀應給付王信淵新臺幣(下同)107,868元,及自109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駁回王信淵其餘之訴,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㈠王信淵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並聲明:原判決不利於王信

淵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劉姿儀應再給付王信淵261,670元。劉姿儀就其上訴部分,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㈡劉姿儀就其敗訴部分亦提起上訴,並聲明:原判決不利於劉

姿儀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王信淵在原審之訴駁回。王信淵就其上訴部分,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均負舉證責任。惟證明應證事實之證據資料,並不以可直接單獨證明之直接證據為限,凡先綜合其他情狀,證明某事實,再由某事實為推理的證明應證事實,該證明某事實之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苟當事人之一造提出相關之證據,本於經驗法則,可推知其與事實相符者,即應認其已有提出適當之證明,他造欲否認其主張,即不得不更舉反證以證明之。

㈡王信淵主張劉姿儀向其借款,並委其直接代為繳付如附表所

示之交通違規罰鍰、燃料稅、牌照稅、違章案件罰鍰、健保費、信用卡費、車貸、債務、代墊匯款乙節,業據提出繳費收據、匯款憑據、現金提領及轉帳交易紀錄、還款協議書為證(見支付命令卷第15至55頁、原審卷第103頁、簡上卷第25至35頁),然為劉姿儀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⒈依王信淵所提上開證據可知,王信淵於103年1月9日自其帳

戶提領現金120,030元,同日匯款繳付如附表編號42所示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車貸120,000元及手續費30元;於103年1月10日自其帳戶提領現金65,000元,同日匯款繳付如附表編號41所示之玉山商業銀行信用卡債65,000元;於103年11月10日自其帳戶提領現金60,000元,同日繳付如附表編號5至30所示之交通違規罰鍰計54,800元;於103年11月11日自其帳戶提領現金53,000元,同日繳付如附表編號1至4、31至38所示之交通違規罰鍰、稅款、違章案件罰鍰計47,827元,王信淵提領現金及繳付劉姿儀上開債務之日期、金額均大致相符,堪認王信淵主張其代劉姿儀清償上開債務乙節可採,劉姿儀辯稱王信淵係以其所交付之金錢繳付該等費用等語,即非可信。

⒉另審酌王信淵與劉姿儀業於101年3月3日簽訂離婚協議書並

於同日辦妥離婚登記(見原審限閱卷第3至4頁、簡上卷第97至99頁),而其等離婚協議書亦約明:「雙方如對外有所負債,應各自負責清理與他方無關」,是劉姿儀之上開債務本應由其自行處理;再考量兩造既已無婚姻關係或同居共財之特殊情誼,王信淵亦應無無償提供或贈與劉姿儀該款項之意,是兩造間就上開287,657元【計算式:120,030+65,000+54,800+47,827=287,657】之授受,應以消費借貸關係予以解釋較符常情。從而,王信淵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劉姿儀給付287,657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9年12月31日(見支付命令卷第77頁)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應為有據。

⒊至王信淵主張之其他借款,其中:如附表編號39、40所示

之健保費,王信淵僅提出繳費收據為證,然持有繳費收據尚不足以證明王信淵係以個人金錢繳付該費用之事實;而如附表編號43所示之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債務,王信淵雖提出104年9月25日匯款憑條、同日現金提領20,000元之交易紀錄為證,然該20,000元是否確實用於繳付劉姿儀之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債務,猶未可知,實不足以此遽為有利王信淵之認定;又如附表編號44至48所示之代墊匯款陳厚廷、劉美雲部分,因該等轉帳係發生在兩造婚姻關係存續中,而夫妻間之金錢往來原因多端,亦不能僅憑王信淵曾以劉姿儀之名義轉帳他人即推論兩造間就此部分款項存有消費借貸之合意。王信淵既無法舉證證明其有如附表編號39、40、43所示之金錢交付事實,以及其與劉姿儀間就如附表44至48所示代墊匯款有消費借貸之合意,則其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劉姿儀給付該部分款項及遲延利息,即屬無據。

㈢綜上所述,王信淵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劉姿儀給付2

87,657元,及自109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原審就上該應准許部分,僅判命劉姿儀應給付王信淵107,868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尚有未洽,王信淵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於王信淵之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審為其敗訴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王信淵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應予駁回。另劉姿儀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命其給付107,868元本息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又本判決於判決後即告確定而得執行,即毋庸宣告假執行、免為假執行,併此敘明。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王信淵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劉姿儀之上訴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宋泓璟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 泠附表 編號 項目說明 金額 王信淵所提金錢交付事證之卷證出處 01 交通違規罰鍰(收據號碼00000000000) 1,800元 ⒈103年11月11日之繳費收據(見支付命令卷第15頁) ⒉103年11月10日現金提領60,000元之交易紀錄(見簡上卷第57頁) ⒊103年11月11日現金提領53,000元之交易紀錄(見簡上卷第55、57頁) 02 交通違規罰鍰(收據號碼00000000000) 1,800元 ⒈103年11月11日之繳費收據(見支付命令卷第15頁) ⒉103年11月10日現金提領60,000元之交易紀錄(見簡上卷第57頁) ⒊103年11月11日現金提領53,000元之交易紀錄(見簡上卷第55、57頁) 03 交通違規罰鍰(收據號碼00000000000) 1,800元 ⒈103年11月11日之繳費收據(見支付命令卷第16頁) ⒉103年11月10日現金提領60,000元之交易紀錄(見簡上卷第57頁) ⒊103年11月11日現金提領53,000元之交易紀錄(見簡上卷第55、57頁) 04 交通違規罰鍰(收據號碼00000000000) 68元 ⒈103年11月11日之繳費收據(見支付命令卷第16頁) ⒉103年11月10日現金提領60,000元之交易紀錄(見簡上卷第57頁) ⒊103年11月11日現金提領53,000元之交易紀錄(見簡上卷第55、57頁) 05 交通違規罰鍰(收據號碼00000000000) 700元 ⒈103年11月10日之繳費收據(見支付命令卷第17頁) ⒉103年11月10日現金提領60,000元之交易紀錄(見簡上卷第57頁) ⒊103年11月11日現金提領53,000元之交易紀錄(見簡上卷第55、57頁) 06 交通違規罰鍰(收據號碼00000000000) 9,000元 ⒈103年11月10日之繳費收據(見支付命令卷第17頁) ⒉103年11月10日現金提領60,000元之交易紀錄(見簡上卷第57頁) ⒊103年11月11日現金提領53,000元之交易紀錄(見簡上卷第55、57頁) 07 交通違規罰鍰(收據號碼00000000000) 12,000元 ⒈103年11月10日之繳費收據(見支付命令卷第18頁) ⒉103年11月10日現金提領60,000元之交易紀錄(見簡上卷第57頁) ⒊103年11月11日現金提領53,000元之交易紀錄(見簡上卷第55、57頁) 08 交通違規罰鍰(收據號碼00000000000) 300元 ⒈103年11月10日之繳費收據(見支付命令卷第18頁) ⒉103年11月10日現金提領60,000元之交易紀錄(見簡上卷第57頁) ⒊103年11月11日現金提領53,000元之交易紀錄(見簡上卷第55、57頁) 09 交通違規罰鍰(收據號碼00000000000) 2,400元 ⒈103年11月10日之繳費收據(見支付命令卷第19頁) ⒉103年11月10日現金提領60,000元之交易紀錄(見簡上卷第57頁) ⒊103年11月11日現金提領53,000元之交易紀錄(見簡上卷第55、57頁) 10 交通違規罰鍰(收據號碼00000000000) 300元 ⒈103年11月10日之繳費收據(見支付命令卷第19頁) ⒉103年11月10日現金提領60,000元之交易紀錄(見簡上卷第57頁) ⒊103年11月11日現金提領53,000元之交易紀錄(見簡上卷第55、57頁) 11 交通違規罰鍰(收據號碼00000000000) 300元 ⒈103年11月10日之繳費收據(見支付命令卷第20頁) ⒉103年11月10日現金提領60,000元之交易紀錄(見簡上卷第57頁) ⒊103年11月11日現金提領53,000元之交易紀錄(見簡上卷第55、57頁) 12 交通違規罰鍰(收據號碼00000000000) 300元 ⒈103年11月10日之繳費收據(見支付命令卷第20頁) ⒉103年11月10日現金提領60,000元之交易紀錄(見簡上卷第57頁) ⒊103年11月11日現金提領53,000元之交易紀錄(見簡上卷第55、57頁) 13 交通違規罰鍰(收據號碼00000000000) 300元 ⒈103年11月10日之繳費收據(見支付命令卷第21頁) ⒉103年11月10日現金提領60,000元之交易紀錄(見簡上卷第57頁) ⒊103年11月11日現金提領53,000元之交易紀錄(見簡上卷第55、57頁) 14 交通違規罰鍰(收據號碼00000000000) 1,200元 ⒈103年11月10日之繳費收據(見支付命令卷第21頁) ⒉103年11月10日現金提領60,000元之交易紀錄(見簡上卷第57頁) ⒊103年11月11日現金提領53,000元之交易紀錄(見簡上卷第55、57頁) 15 交通違規罰鍰(收據號碼00000000000) 1,200元 ⒈103年11月10日之繳費收據(見支付命令卷第22頁) ⒉103年11月10日現金提領60,000元之交易紀錄(見簡上卷第57頁) ⒊103年11月11日現金提領53,000元之交易紀錄(見簡上卷第55、57頁) 16 交通違規罰鍰(收據號碼00000000000) 1,200元 ⒈103年11月10日之繳費收據(見支付命令卷第22頁) ⒉103年11月10日現金提領60,000元之交易紀錄(見簡上卷第57頁) ⒊103年11月11日現金提領53,000元之交易紀錄(見簡上卷第55、57頁) 17 交通違規罰鍰(收據號碼00000000000) 1,200元 ⒈103年11月10日之繳費收據(見支付命令卷第23頁) ⒉103年11月10日現金提領60,000元之交易紀錄(見簡上卷第57頁) ⒊103年11月11日現金提領53,000元之交易紀錄(見簡上卷第55、57頁) 18 交通違規罰鍰(收據號碼00000000000) 2,400元 ⒈103年11月10日之繳費收據(見支付命令卷第23頁) ⒉103年11月10日現金提領60,000元之交易紀錄(見簡上卷第57頁) ⒊103年11月11日現金提領53,000元之交易紀錄(見簡上卷第55、57頁) 19 交通違規罰鍰(收據號碼00000000000) 300元 ⒈103年11月10日之繳費收據(見支付命令卷第24頁) ⒉103年11月10日現金提領60,000元之交易紀錄(見簡上卷第57頁) ⒊103年11月11日現金提領53,000元之交易紀錄(見簡上卷第55、57頁) 20 交通違規罰鍰(收據號碼00000000000) 300元 ⒈103年11月10日之繳費收據(見支付命令卷第24頁) ⒉103年11月10日現金提領60,000元之交易紀錄(見簡上卷第57頁) ⒊103年11月11日現金提領53,000元之交易紀錄(見簡上卷第55、57頁) 21 交通違規罰鍰(收據號碼00000000000) 10,800元 ⒈103年11月10日之繳費收據(見支付命令卷第25頁) ⒉103年11月10日現金提領60,000元之交易紀錄(見簡上卷第57頁) ⒊103年11月11日現金提領53,000元之交易紀錄(見簡上卷第55、57頁) 22 交通違規罰鍰(收據號碼00000000000) 300元 ⒈103年11月10日之繳費收據(見支付命令卷第25頁) ⒉103年11月10日現金提領60,000元之交易紀錄(見簡上卷第57頁) ⒊103年11月11日現金提領53,000元之交易紀錄(見簡上卷第55、57頁) 23 交通違規罰鍰(收據號碼00000000000) 300元 ⒈103年11月10日之繳費收據(見支付命令卷第26頁) ⒉103年11月10日現金提領60,000元之交易紀錄(見簡上卷第57頁) ⒊103年11月11日現金提領53,000元之交易紀錄(見簡上卷第55、57頁) 24 交通違規罰鍰(收據號碼00000000000) 300元 ⒈103年11月10日之繳費收據(見支付命令卷第26頁) ⒉103年11月10日現金提領60,000元之交易紀錄(見簡上卷第57頁) ⒊103年11月11日現金提領53,000元之交易紀錄(見簡上卷第55、57頁) 25 交通違規罰鍰(收據號碼00000000000) 300元 ⒈103年11月10日之繳費收據(見支付命令卷第27頁) ⒉103年11月10日現金提領60,000元之交易紀錄(見簡上卷第57頁) ⒊103年11月11日現金提領53,000元之交易紀錄(見簡上卷第55、57頁) 26 交通違規罰鍰(收據號碼00000000000) 1,400元 ⒈103年11月10日之繳費收據(見支付命令卷第27頁) ⒉103年11月10日現金提領60,000元之交易紀錄(見簡上卷第57頁) ⒊103年11月11日現金提領53,000元之交易紀錄(見簡上卷第55、57頁) 27 交通違規罰鍰(收據號碼00000000000) 300元 ⒈103年11月10日之繳費收據(見支付命令卷第28頁) ⒉103年11月10日現金提領60,000元之交易紀錄(見簡上卷第57頁) ⒊103年11月11日現金提領53,000元之交易紀錄(見簡上卷第55、57頁) 28 交通違規罰鍰(收據號碼00000000000) 5,400元 ⒈103年11月10日之繳費收據(見支付命令卷第28頁) ⒉103年11月10日現金提領60,000元之交易紀錄(見簡上卷第57頁) ⒊103年11月11日現金提領53,000元之交易紀錄(見簡上卷第55、57頁) 29 交通違規罰鍰(收據號碼00000000000) 900元 ⒈103年11月10日之繳費收據(見支付命令卷第29頁) ⒉103年11月10日現金提領60,000元之交易紀錄(見簡上卷第57頁) ⒊103年11月11日現金提領53,000元之交易紀錄(見簡上卷第55、57頁) 30 交通違規罰鍰(收據號碼00000000000) 1,400元 ⒈103年11月10日之繳費收據(見支付命令卷第29頁) ⒉103年11月10日現金提領60,000元之交易紀錄(見簡上卷第57頁) ⒊103年11月11日現金提領53,000元之交易紀錄(見簡上卷第55、57頁) 31 96年度燃料稅(車籍號碼:0000-OO) 4,800元 ⒈103年11月11日之繳費收據(見支付命令卷第31頁) ⒉103年11月10日現金提領60,000元之交易紀錄(見簡上卷第57頁) ⒊103年11月11日現金提領53,000元之交易紀錄(見簡上卷第55、57頁) 32 97年度燃料稅(車籍號碼:0000-OO) 4,800元 ⒈103年11月11日之繳費收據(見支付命令卷第31頁) ⒉103年11月10日現金提領60,000元之交易紀錄(見簡上卷第57頁) ⒊103年11月11日現金提領53,000元之交易紀錄(見簡上卷第55、57頁) 33 98年度燃料稅(車籍號碼:0000-OO) 1,026元 ⒈103年11月11日之繳費收據(見支付命令卷第31頁) ⒉103年11月10日現金提領60,000元之交易紀錄(見簡上卷第57頁) ⒊103年11月11日現金提領53,000元之交易紀錄(見簡上卷第55、57頁) 34 96年度牌照稅(車籍號碼:0000-OO) 2,883元 ⒈103年11月11日之繳費收據(見支付命令卷第33頁) ⒉103年11月10日現金提領60,000元之交易紀錄(見簡上卷第57頁) ⒊103年11月11日現金提領53,000元之交易紀錄(見簡上卷第55、57頁) 35 97年度牌照稅(車籍號碼:0000-OO) 2,025元 ⒈103年11月11日之繳費收據(見支付命令卷第35頁) ⒉103年11月10日現金提領60,000元之交易紀錄(見簡上卷第57頁) ⒊103年11月11日現金提領53,000元之交易紀錄(見簡上卷第55、57頁) 36 97年度牌照稅(車籍號碼:0000-OO) 5,525元 ⒈103年11月11日之繳費收據(見支付命令卷第34頁) ⒉103年11月10日現金提領60,000元之交易紀錄(見簡上卷第57頁) ⒊103年11月11日現金提領53,000元之交易紀錄(見簡上卷第55、57頁) 37 98年度牌照稅(車籍號碼:0000-OO) 1,704元 ⒈103年11月11日之繳費收據(見支付命令卷第36頁) ⒉103年11月10日現金提領60,000元之交易紀錄(見簡上卷第57頁) ⒊103年11月11日現金提領53,000元之交易紀錄(見簡上卷第55、57頁) 38 違章案件罰鍰(車籍號碼:0000-OO) 19,596元 ⒈103年11月11日之繳費收據(見支付命令卷第37頁) ⒉103年11月10日現金提領60,000元之交易紀錄(見簡上卷第57頁) ⒊103年11月11日現金提領53,000元之交易紀錄(見簡上卷第55、57頁) 39 102年3月健保費 749元 102年5月15日之繳費收據(見支付命令卷第39頁) 40 102年2月健保費 4,134元 102年6月11日之繳費收據(見支付命令卷第39頁) 41 玉山商業銀行信用卡債 65,000元 ⒈103年1月10日之匯款憑條(見支付命令卷第41頁) ⒉103年1月10日現金提款65,000元之交易紀錄(見支付命令卷第45頁) 42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車貸 120,030元 ⒈103年1月9日之匯款憑條(見支付命令卷第44頁) ⒉103年1月9日現金提款120,030元之交易紀錄(見支付命令卷第45頁) 43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債務 41,000元 ⒈104年9月25日之匯款憑條(見支付命令卷第47頁) ⒉104年9月25日現金提領20,000元之交易紀錄(見簡上卷第25頁) 44 代墊匯款陳厚廷 15,000元 97年1月15日轉帳13,000元之交易紀錄(見支付命令卷第49頁) 45 代墊匯款劉美雲 15,000元 99年6月24日轉帳15,000元之交易紀錄(見支付命令卷第51頁) 46 代墊匯款劉美雲 3,000元 99年10月25日轉帳3,000元之交易紀錄(見支付命令卷第53頁) 47 代墊匯款劉美雲 1,000元 100年3月10日轉帳1,000元之交易紀錄(見支付命令卷第55頁) 48 代墊匯款劉美雲 2,000元 100年3月11日轉帳2,000元之交易紀錄(見支付命令卷第55頁)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等
裁判日期:2022-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