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15號聲 請 人 黃錦郎上列聲請人請求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3日所為104年度亡字第61號宣告黃錦榮(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死亡之裁定應予撤銷。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胞兄黃錦榮(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75年中旬失蹤後即音訊全無,因多年未與家人聯絡,聲請人遂依法向本院聲請宣告死亡,且經本院以104年度亡字第61號裁定宣告黃錦榮死亡,惟嗣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發現黃錦榮現尚生存,並通知聲請人,現安置於康乃心安養中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0條規定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55 條、第160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黃錦榮前經本院於104年12月23日以104年度亡字第61號民事
裁定宣告死亡確定,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屬無訛,首堪認定。
㈡黃錦榮今尚生存之事實,業經聲請人到庭陳稱:屏東警方向
我弟弟黃錦輝所住轄區台中警方聯繫,說已經找到關係人黃錦榮。後來黃錦輝有打電話給我,目前關係人黃錦榮在屏東的社福機構安置當中等語,並提出新北市中和戶政事務所110年2月18日新北中戶字第1105741995號函為憑,復經本院電詢台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屏東康乃心安養中心確認黃錦榮因失蹤後成為遊民,經台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篩選通知黃錦榮家人指認無誤,目前公費安置於上開安養中心等情,有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足認聲請人上開之主張,堪信真實。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104年度亡字第61號民事裁定,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嘉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蔡華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