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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亡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13號聲 請 人 朱絨上列聲請人請求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91年10月14日所為91年度亡字第39號宣告朱絨(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之判決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朱絨於民國74年5 月10出境至巴西工作,因皮包被搶,失去臺灣親友之聯繫方式,因而無法相互聯繫,家人誤認聲請人已失蹤,並向法院聲請對聲請人為死亡宣告,經本院以91年度亡字第39號判決宣告聲請人於87年6 月3 日死亡,然聲請人尚生存,並於109 年11月10日持護照入境臺灣,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0 條規定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55 條、第160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91年10月14日以91年度亡字第39號民事判決宣告死亡確定,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屬無誤。聲請人今尚生存之事實,經聲請人到庭陳稱:聲請人於74年5 月離家至巴西工作,在巴西有居留證,因為在巴西因皮包遭搶,無法於臺灣家人聯絡,直至109 年11月回臺,持臺灣護照入境等語,核與證人即聲請人之女王星絜到庭證稱:我們一家5 人在30幾年前去巴西,聲請人在巴西開店做生意,且要照顧子女,巴西離臺灣很遠,所以聲請人一直沒有回臺,後來因為遺產問題,叔叔找不到我們一家人,就幫我們全家聲請死亡宣告,後來我106 年回臺灣時才知道此事等語相符(見本院110 年3 月25日非訟事件筆錄),從上揭陳述、證述可知,聲請人至巴西工作多年,均未返臺,因錢包遭搶與臺灣家人失去聯繫,因而誤遭聲請死亡宣告,與常情相符,此外,復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在卷可稽,可知聲請人確實於109 年11月10日持臺灣護照入境,足認聲請人上開之主張,堪信真實。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91年度亡字第39號民事判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聲請人所請有理由,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廣于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