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33號聲 請 人 江美瑤相 對 人 江虹瑾上列聲請人請求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4 日所為109 年度亡字第51號宣告江美瑤(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之裁定應予撤銷。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民國97年時原戶籍址被拆除,致戶籍遭遷至新北市三重戶政事務所,致相對人無法與聲請人取得連繫,誤向本院以109 年度亡字第51號裁定宣告聲請人於
107 年5 月16日死亡。實際上聲請人尚生存,爰依法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110 年2 月4 日以109 年度亡字第51號民事裁定宣告死亡確定,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現尚生存之事實,業經聲請人到庭陳稱:我今年三、四月發現健保卡無法使用,所以就醫紀錄最後才會停在110 年3 月29日,目前健保停了四個月導致無法打疫苗,希望可以盡快處理等語;相對人亦於本院審理時陳述:因為跟聲請人十幾年沒有聯絡,失蹤人口也沒有找到,但母親於去年過世,所以才會聲請死亡宣告,雖很久沒有跟聲請人見面但可以確認到庭的確實是聲請人沒錯,對於法院撤銷死亡宣告沒有意見,希望可以盡快處理等語(均見本院110年7 月13日非訟事件筆錄),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109 年度亡字第51號民事裁定,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