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54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相 對 人 陳串喜關 係 人 陳介輝上列聲請人請求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95年1月5日所為94年度亡字第60號宣告陳串喜(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臺北縣○○市○○路○段○○巷○號6樓)死亡之判決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74年8月5日間離家後,多年未與家人聯繫,家人誤認相對人失蹤而向法院聲請對相對人為死亡宣告,經本院以94年度亡字第60號判決宣告相對人於81年8月5日死亡。實際上,相對人尚生存,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0條規定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前經本院於95年1月5日以94年度亡字第60號民事判決宣告死亡確定,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屬無誤。相對人今尚生存之事實,經關係人即相對人之胞兄陳介輝開庭時陳稱:派出所說南部寄資料給他們,叫我去派出所確認,我看照片很像陳串喜,我有去花蓮看過陳串喜,我確認花蓮的陳串喜就是當初我聲請死亡宣告的陳串喜,我有叫陳串喜的名字,陳串喜也有認出我來,也有叫我的名字等語(見本院110年7月27日非訟事件筆錄),並有台北市政府社會局109年7月31日北市社障字第1093112753號函、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09年12月17日新北社老字第1092419427號函、名揚護理之家109年7月22日名揚字第109076號函及警詢筆錄等在卷可稽,聲請人之主張,堪信真實。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94年度亡字第60號民事判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聲請人所請有理由,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