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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亡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69號聲 請 人 石桂菁相 對 人 石貴鈞(已歿)上列當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一○四年六月四日所為一○三年度亡字第一三九號宣告石貴鈞(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路○○○ 巷○ 弄○○○○ 號)於民國一○三年八月十二日下午十二時死亡之裁定,應予撤銷。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死亡宣告人石貴鈞於民國96年8 月12日離家出走,自此音訊全無,聲請人即石貴鈞之姊石桂菁向本院聲請對石貴鈞為死亡宣告,經本院於104 年6 月4 日,以10

3 年度亡字第139 號民事裁定,宣告「石貴鈞於103 年8 月12日下午12時死亡」在案。惟石貴鈞應係於96年8 月21日死亡,此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則上開死亡宣告裁定確定死亡之時「即103 年8 月12日下午12時」不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0 條規定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民法第9 條第1 項,家事事件法第155 條、第160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石桂菁為受死亡宣告人石貴鈞之姊,為利害關係人,有全戶戶籍資料、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自得提出聲請;又聲請人於本院訊問時陳稱:因為已發現死者,死者是基隆地檢署相驗,是分局請我們留下DNA 做無名屍比對,之後一個月就找到了,也確認死者的身分是我弟弟石貴鈞,家屬都同意本件聲請等語,並提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本院103 年度亡字第139 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親屬系統表、家屬同意書等件以佐其說,復經依職權調取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相字第214 號石貴鈞相驗案件(內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出具之血清證物鑑定書,檢驗結果為研判96年度相字第344 號無名男屍與石桂菁及石貴潤之間,很可能存在二親等血緣關係)、96年度相字第344 號無名屍相驗案件、本院103 年度亡字第139 號死亡宣告事件等全案卷宗核閱無誤,足認石貴鈞之死亡日期應係於96年8 月21日。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103 年度亡字第139 裁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政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