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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亡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76號聲 請 人 呂軒承相 對 人 呂明永上列當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9日所為106 年度亡字第73號宣告呂明永(男,民國00年0 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路○○○ 巷○○弄○ 號)於民國106 年5 月22日下午12時死亡之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死亡宣告人呂明永於民國99年5 月22日失蹤去向不明,於99年5 月24日經列為失蹤人口,自此音訊全無,遂經聲請人即呂明永之子呂軒承向本院聲請對呂明永為死亡宣告,經本院於107 年3 月29日以106 年度亡字第73號民事裁定宣告呂明永「於106 年5 月22日下午12時死亡」在案。惟呂明永係於100 年3 月29日死亡,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檢察署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是呂明永上開死亡宣告裁定確定死亡之時(106 年5 月22日下午12時)不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0 條規定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60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於本院訊問時陳稱:當時我父親呂明永失蹤七年,家人想說沒有下落,就去聲請死亡宣告,後來透過朋友得知海山分局某個員警很會找失蹤人口,就想說去找找看,當時有採驗我、我母親、哥哥的DNA ,去比對無名屍的DNA,查到我父親是在100 年3 月29日過世,我們才得知父親真正的死亡時間後等語,復有臺灣板橋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本院106 年度亡字第73號民事裁定在卷可證,足認呂明永之死亡日期應係100 年3 月29日。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106 年度亡字第73裁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廣于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1-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