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94號聲 請 人 黃芬蘭上列聲請人請求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9日所為101年度亡字第31號宣告黃芬蘭(女,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段00巷0弄0號)死亡之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3年3月間與母親爭執而離家出走,多年未與家人聯絡,致母親與胞姊黃玉玲誤以為聲請人失蹤,胞姐黃玉玲乃向法院聲請對聲請人為死亡宣告,經本院101年度亡字第31號裁定宣告聲請人於99年11月15日死亡。實際上,聲請人尚生存,且已返家,為此依家事事件法第160條規定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101年8月9日以101年度亡字第31號民事裁定宣告死亡確定,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屬無誤。
聲請人現尚生存之事實,業經聲請人於110年12月1日本院調查時親自到庭陳稱:「我先前與媽媽吵架,媽媽叫我出去,我就出去跟男友同住,後來我與男友的媽媽吵架就搬回家裡,我才知道我被法院宣告死亡。」等語。並經證人即聲請人之胞姊黃玉玲到庭證稱:「我爸爸過世而留下房子,為了辦理房子過戶給媽媽,當時找不到聲請人,所以我來法院辦理聲請人的死亡宣告,我們共九個孩子,除了聲請人外,其他都拋棄繼承,讓媽媽單獨繼承爸爸留下來的房子。聲請人是三年前回來與媽媽同住,但我一直不知道聲請人回來,直至去年二月時我才知道聲請人已回來。但因聲請人一直沒有出門工作,所以一直沒有來法院辦理撤銷死亡宣告。」等語。依上開調查,聲請人之主張,堪信真實。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101年度亡字第31號民事裁定,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