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仲許字第1號聲 請 人 HayDay Farms Holdings Ltd.
設State 00000 El Paseo#000,Plam Desert,CA,00000 United States法定代理人 Atsuya Ichida(即Lyndon Ichida)代 理 人 余明賢律師
林正航律師相 對 人 FeeDx Holding,Inc.法定代理人 夏其珂
唐靖憲代 理 人 黃福雄律師
王吟吏律師吳霈桓律師相 對 人 蔡憲洲代 理 人 陳希佳律師
張詩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承認外國仲裁判斷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所載關於「美國仲裁協會國際爭議解決中心就案件編號00-00-000-0000號於西元2019年10月2日做成的部分終局判斷及於西元2020年11月2日做成的終局仲裁判斷,准予承認。」之記載,應更正為「美國仲裁協會國際爭議解決中心就案件編號00-00-0000-0000號於西元2019年10月2日做成的部分終局判斷及於西元2020年11月2日做成的終局仲裁判斷,准予承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游曉婷